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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淘宝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以下简称为“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委托人(以下又称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可获得的佣金计算方式,保障淘宝客、卖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规范修订】阿里妈妈随时可能根据业务的发展等变更本规范并在阿里妈妈网站(www.alimama.com,下同)上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淘宝客、卖家,淘宝客、卖家应及时查看。如淘宝客、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如淘宝客或卖家继续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淘宝站内:指淘宝网(www.taobao.com,下同)、天猫(www.tmall.com,下同)、飞猪(www.alitrip.com及无线端应用或页面,下同)、淘宝主客户端,及其他后续阿里妈妈定位为淘宝站内资源的网站或产品(含软件和无线客户端),不包括爱淘宝平台。应用指在无线端安装、使用的软件系统等,如APP等,下同。解读

第四条 站内淘宝客:指在阿里妈妈事先允许的淘宝站内特定区域或产品范围内(以下统称为“淘宝营销产品”)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的淘宝客。解读

第五条 站外淘宝客:指在淘宝站内以外推广渠道上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的淘宝客。前述情形下,如淘宝客使用站内淘宝客的淘宝客推广内容至淘宝站内以外推广渠道推广的,其仍为站内淘宝客。

第六条 商品佣金比率:指卖家针对商品单独设置的淘宝客推广佣金比率。

第七条 类目佣金比率:指卖家为自己店铺的每个类目(类目分类以商品信息所在网站后台类目为准)所设置的淘宝客推广佣金比率(包括卖家默认的系统设定比率)。

第八条 店铺平均佣金比率。该佣金比率只是按卖家商品及佣金比率估算的一个参考比率,实际的佣金仍按具体商品适用的佣金比率结算。

第九条 特殊推广计划:指卖家针对商品、活动或淘宝客等特别设置的推广方案,卖家会针对此类推广计划设置特别的佣金比率,同时此类推广计划会有一定有效期。解读

第十条 成交:即成功购买,指买家通过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于限制时间内与卖家达成商品交易,且确认收货向卖家支付费用。解读

 

第三章      佣金计算基本原则

所有淘宝客推广方式,除阿里妈妈另有明确约定外,均适用以下佣金计算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各类不计算佣金的结算逻辑:

(一)火车票、pc端飞猪机票、全球购--官网直购、天猫企业购商品、面付商品(天猫新零售场景,及商家与淘宝客另有明确约定结算的面付商品除外)一律不计佣金解读

(二)通过农村淘宝村站服务者账户进行代购的农村淘宝订单一律不计佣金。解读

第十二条 佣金基数:指卖家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卖家支付宝收款金额,不含运费及进口税)。解读

      如商品为家装服务体系下商品的,实际成交价同时不包括卖家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指“到地级市,买家自提”、“送货上门并安装”及家装服务体系后续可能新增的其他服务类型)对应的服务费用。

      如商品为机票的,实际成交价同时不包括机建与燃油附加费。

第十三条 结算佣金比率:

(一)    以买家拍下交易时的为准。系统可支持的商品最高佣金比率为90%,当淘宝客取链时显示的佣金比率超过90%时:

1、  如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小于90%的,则按卖家实际设置的佣金比率结算。

2、  如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大于等于90%的,则一律按90%进行结算。

(二)    商品佣金的优先级高于类目佣金。即同一推广行为下,如果一件商品已经设置有商品佣金比率,该商品又有适用的类目佣金比率,则该商品成交时按照商品佣金比率计算。

(三)    除卖家已设置商品佣金的商品外,所有类目下的商品其因淘宝客推广达成的成交均按照相应类目佣金比率计算佣金。

(四)    商品的结算佣金比率逻辑为:
1、 卖家针对特殊推广计划设定的佣金比率优先于通用计划佣金比率,特殊推广计划下带来的所有成交均适用卖家特别设定的佣金比率。
2、 
如同一商品同时参加多个特殊推广计划,且卖家为不同计划设置了不同的佣金比率,则适用以下逻辑:若商品参加营销计划或活动计划时,买家通过营销计划或活动计划推广链接进入直接购买了该商品,则按该商品的营销计划或活动计划佣金比率结算。若买家通过非活动推广链接进入购买了店铺商品,则商品结算优先级为:第一优化级:定向计划;第二优化级:自选计划;第三优先级:通用计划。

第十四条 全店结算。除本规范另有明确约定外,淘宝客无论通过何种推广方式为卖家进行淘宝客推广,卖家店铺内所有计佣商品于买家点击推广链接起15天内被拍下,并因此达成的所有成交都会按照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相应计算佣金。

第十五条  跨店结算。

(一)  跨店结算只对符合要求的站外淘宝客开放,站内淘宝客不适用跨店结算。

(二)  跨店结算是指站外淘宝客的淘宝客推广链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店铺、频道和(或)活动、搜索等推广链接,下同)为天猫、天猫国际(tmall.hk,下同)、其他阿里妈妈指定入口页面,或无线端应用内的天猫、天猫国际、其他阿里妈妈指定入口内容时,买家通过前述推广进入天猫或天猫国际内容,如买家在浏览器未关闭或无线端应用未结束情况下,于24小时之内又点击进入参加淘宝客推广的其他天猫或天猫国际卖家的商品详情页(下称“浏览”),无论在浏览过程中是否又点击进入淘宝营销产品,则该买家在之后15天内在全部被浏览过的天猫或天猫国际卖家店铺里的所有拍下交易,成交后均会依一定的佣金比率向前述站外淘宝客计算佣金。解读

第十六条  特殊频道结算。

(一)  特殊频道指聚划算、飞猪。后续如新增其他特殊频道的,阿里妈妈将另行提前通知。

(二)  特殊频道结算:是指淘宝客的淘宝客推广链接为某一特殊频道时,买家通过前述链接进入该特殊频道,无论在前述过程中是否又点击进入淘宝营销产品,该买家在之后15天内在该特殊频道内的所有拍下交易,成交后均会依相应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

第十七条  结算优先级:一笔交易如买家成交前,浏览过多个淘宝客的推广链接时,则该笔交易佣金结算给优先级高的淘宝客。优先级如下:解读

第一优先级:直接成交商品推广(推广商品即购买商品)。

第二优先级:间接成交商品推广(推广商品与买家购买商品不一致)、店铺推广、特殊频道推广(如推广内容为特殊频道域名下的商品,则属于特殊频道推广)

第三优先级:跨店结算推广。拥有跨店结算权限的淘宝客,如推广内容为商品的,则属于商品推广;如推广内容为单个店铺的,则属于店铺推广。但跨店带来的成交,为跨店结算推广。

同一优先级的,该成交属于时间最近(即最后一个推广链接所属的)淘宝客达成,只对其结算佣金。

第十八条  618聚划算拼团结算逻辑:https://tbk.bbs.taobao.com/detail.html?appId=45301&postId=8585360

第十九条 同一商品或服务同时参加CPA软件服务与淘宝客推广软件服务的,且买家成交前,分别浏览过CPA推广内容与淘宝客推广内容,则该笔交易为CPA推广成功订单,不属于淘宝客推广订单。

第二十条 淘宝客可获得的佣金、卖家支付的佣金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计数单位同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点。解读

 

第四章      各推广方式下佣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成交商品推广:自买家点击商品推广链接起15天内,被推广商品的拍下交易,成交后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解读

第二十二条 间接成交商品推广:自买家点击商品推广链接起15天内,买家拍下的被推广商品所在店铺内其他商品的交易,成交后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解读

第二十三条 店铺推广:自买家点击店铺推广链接起15天内该买家在该店铺内的所有拍下交易,成交后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相应计算佣金。

第二十四条 搜索推广:

(一)以任何方式推广淘宝客搜索(包括但不限于关键词、搜索框等),买家在淘宝客搜索中点击过的CPS商品所对应的店铺于15天内的所有拍下交易,成交后均按照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解读

(二)买家在跳出淘宝客搜索后(如点击“淘宝网首页”、“天猫网站首页”或者在商品详情页再次搜索商品)点击商品所产生的拍下交易,不计算佣金。

第二十五条 频道推广/页面推广

以任何方式进行频道推广/页面推广,均按频道页面上展现的推广形式分别相应计算佣金。

第二十六条 特殊推广计划推广:

符合下述条件的,成交后按卖家为推广计划特殊设定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买家自点击推广链接起15天内拍下,且拍下时间为该推广计划有效期内及有效期结束之日起15天内。

第二十七条  阿里妈妈推广券推广:阿里妈妈推广券带淘宝客跟踪,即淘宝客直接推广阿里妈妈推广券地址相当于推广商家店铺。解读

 

第二十八条 新用户推广:淘宝客推广指定活动页面引导来的新用户,该淘宝客拥有该新用户一定时间内结算权限。具体以各活动规则为准。解读

第二十九条  其他推广方式:同频道推广。    

第三十条 暂停推广计划(包括卖家自行与卖家违规导致)、推广计划到期或卖家自行退出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服务的,买家在推广计划点击有效期内点击推广链接,且自点击推广链接起15天内拍下,则成交后均按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买家在暂停推广计划或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服务次日0点后点击推广链接并拍下的,都不计算佣金。解读

第三十一条 卖家被终止(包括卖家违规导致)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服务的,所有被终止后拍下的交易,都不计算佣金。

 

第五章      佣金结算日期、维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佣金结算日期:即佣金支付给淘宝客的时间,具体为:解读

(一) 一般情况下,每月20日结算上个自然月的淘宝客佣金;

(二) 如当月20日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将改为当月20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结算上个自然月的淘宝客佣金;

(三) 如遇重大事件或不可控因素影响结算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维权交易处理。

 

(一)    当月成交,如买家在当月起4个自然月内(当月算第1个自然月,下同)通过商品所在平台售后维权入口申请维权的,阿里妈妈将依维权状态判定最终佣金归属与佣金基数:

1、  维权成立的交易(非订单,即一个订单如有多笔交易的,其他交易不受影响仍正常结算,下同),最终结算的佣金基数按原成交价减去买家申请维权退款时最终发起的金额计算(不包括按比率扣减的进口税)

2、  维权不成立的交易,佣金结算给淘宝客。

当月成交,买家在当月起 4个自然月后发起维权申请的,阿里妈妈不再主动介入处理。卖家或淘宝客向阿里妈妈投诉的,阿里妈妈可按淘宝客协议约定提供调处服务。

(二)    当月交易如买家维权结束时间为当月起4个自然月内的:

1、  维权实时处理:如维权结束时间在次月月结统计日(一般为15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能会提前或延后。下同)及之前的,因佣金还未支付给淘宝客,则卖家应付佣金依维权最新结果状态同步时时变更。如一笔交易维权状态多次变更的,佣金同步实时变更,多退少补。

2、  维权统一处理:如维权结束时间在次月月结统计日之后,且在当月起4个自然月内,因佣金已支付给淘宝客,系统将在当月起第5个自然月对维权交易进行统一处理、多退少补。

(三)    当月交易如买家在当月起4个自然月内申请维权,但在当月起4个自然月后的最终状态仍为维权中的,系统不再自动跟踪后续维权状态,卖家已扣佣金由阿里妈妈监管,阿里妈妈将不定期的依维权状态进行统一人工处理。

(四)    多退少补:

1、   卖家多支付佣金的,淘宝客应及时返还。淘宝客同意阿里妈妈可自淘宝客佣金、阿里妈妈应付的其他费用中直接抵减,仍有欠款按淘宝客协议约定处理。同一淘宝客补缴其账户下应返还的所有费用后,阿里妈妈再定期将相关费用返还卖家。

2、   卖家少支付佣金的,卖家应及时补足。卖家应确保支付宝账户余额内有足够费用以便系统自动扣回。如否,卖家同意按淘宝客协议约定处理。卖家当月1日至月结统计日补缴的费用,于当月支付佣金时一并支付给淘宝客;卖家在当月月结统计日后至月底补缴的费用,于次月支付佣金时一并支付给淘宝客。

3、   阿里妈妈作为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提供方,虽将尽力督促欠款人及时支付欠款,但无法保证追款取得实际效果,卖家与淘宝客对此应予以理解,并同意不因此追究阿里妈妈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有其他可能致交易最终成交价与原成交价不一致情形,阿里妈妈可基于合理理由独立判定处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 如淘宝客的推广行为违规且被阿里妈妈认定为违规的,淘宝客就其推广行为在当月及(或)之前所获得的佣金,如未支付给淘宝客的,阿里妈妈有权将之部分或全部佣金收入相应退款给相应卖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未定义词语】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淘宝客协议中未进行定义的,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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